四川试点开展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创新
时间:2017/8/25地区:北京
来源:http://www.bjztb.gov.cn/news/201708/t11285370.htm
公告摘要
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切实解决当前招投标存在的突出问题,四川出台招投标监管新规定——即《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8月16日,封面新闻记者从省政府官方网站了解到,《规定》将经官方公布,对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信息公开、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等有新要求。
《规定》强调,招标人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值得一提的是,追究责任时不以他人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而获免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补遗文件)、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关键内容(含开标记录、被否决投标及原因、综合评分单项得分及汇总得分)、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公告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生成的有关信息,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spprec.com)及时主动公开(保密工程除外)。
《规定》创新提出,开展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创新试点 ,即在绵阳、遂宁、南充、广安、眉山、阿坝、凉山等市(州),探索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围标、串标、违规评标、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等问题。试点市(州)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根据招投标执法监督要求,四川将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借牌挂靠行为,对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使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挂靠人、出借人均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将双方行为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各级领导干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记者李媛莉)
《规定》强调,招标人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值得一提的是,追究责任时不以他人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而获免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补遗文件)、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关键内容(含开标记录、被否决投标及原因、综合评分单项得分及汇总得分)、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公告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生成的有关信息,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spprec.com)及时主动公开(保密工程除外)。
《规定》创新提出,开展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创新试点 ,即在绵阳、遂宁、南充、广安、眉山、阿坝、凉山等市(州),探索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围标、串标、违规评标、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等问题。试点市(州)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根据招投标执法监督要求,四川将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借牌挂靠行为,对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使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挂靠人、出借人均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将双方行为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各级领导干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记者李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