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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平 湖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浙 0482 破 5 号之三
申请人:平湖市新居缘 (略) 管理人。
2023 年 10 月 31 日,平湖市新居缘 (略) (略) 提出申请,称本案已产生破产费用合计 *** 元,平湖市新居缘 (略) 现有财产不足以偿付破产费用,也无其他可供分配财产,管理人又未接管到任何财务账簿资料,无法实施债权清收。据此, (略)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平湖市新居缘 (略) 财产不足以
清偿破产费用,且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湖市新居缘 (略) 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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